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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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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809號Highberger,Kakita,Spencer & Turner MAF Corp.(法定代理人:K. Hung)之庭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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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發文字號:台民二107台抗809字第1110000003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Highberger,kakita,Spencer & Turner MAF Corp.(法定代理人:K.Hung)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7年度台抗字第809號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因抗告人與井強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擔保金聲明異議事件,對於應送達Highberger,kakita,Spencer & Turner MAF Corp.(法定代理人:K.Hung)之本院民國111年12月5日庭函1件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前經本院109年10月30日107年度台抗字第809號裁定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 150 條規定,就本院庭函1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1年12月__7__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三、前項庭函由本院書記官郭麗蘭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 發布日期:111-12-08
  • 更新日期:111-12-08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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