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最高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065號台灣明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戴通明)之裁定

字型大小:

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發文字號:台民一111台抗1065字第1110000003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台灣通明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戴通明)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065號躍將國際有限公司因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台灣通明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聲明異議再抗告事件,對於應送達台灣通明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戴通明)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台灣通明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戴通明)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抗字第190號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 150 條規定,就本件民事裁定正本1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1年12月26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三、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王心怡保管,應受送達人台灣通明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戴通明)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1年12月27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王心怡

  • 發布日期:111-12-28
  • 更新日期:111-12-28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