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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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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103號謝諒獲、Highberger, Kakita, Spencer & Turner MAF Corp.(法定代理人:K Hung)、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 Hsieh)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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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台民六111台抗1103字第1110000003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謝諒獲、Highberger, Kakita, Spencer & Turner MAF Corp.(法定代理人:K Hung)、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 Hsieh)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103號謝諒獲等因與高怡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強制執行聲明異議聲請訴訟救助抗告事件,對於應送達謝諒獲、Highberger, Kakita, Spencer & Turner MAF Corp.(法定代理人:K Hung)、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 Hsieh)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前經本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726號裁定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就本件民事裁定正本各1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1年12月28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三、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李佳芬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1年12月29日)起發生效力。

  • 發布日期:111-12-30
  • 更新日期:111-12-30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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