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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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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2352號Highberger, Kakita, Spencer&Turner MAF Corp.(法定代理人:K.Hung)、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 Hsieh)、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廖玉麟)、謝諒獲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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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台民六111台聲2352字第1110000003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Highberger, Kakita, Spencer&Turner MAF Corp.(法定代理人:K.Hung)、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 Hsieh)、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廖玉麟)、謝諒獲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台聲字第2352號Highberger, Kakita, Spencer&Turner MAF Corp.等因與博欽法律事務所等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續行訴訟(本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209號)聲請再審事件,對於應送達Highberger, Kakita, Spencer&Turner MAF Corp.(法定代理人:K.Hung)、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 Hsieh)、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廖玉麟)、謝諒獲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前經本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785號裁定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就本件民事裁定正本各1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1年12月28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三、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李佳芬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1年12月29日)起發生效力。
 

  • 發布日期:111-12-30
  • 更新日期:111-12-30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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