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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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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978號陳媄媄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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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112年1月3日
發文字號:台民八111台抗978字第1110000003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陳媄媄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台抗字第978號謝隆昌與陳媄媄間請求離婚等聲請再審抗告事件,對於應送達陳媄媄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陳媄媄前經臺灣高等法院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 150 條規定,就本件民事裁定正本1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2年1月3  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三、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郭金勝保管,應受送達人陳媄媄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翌日發生效力。
 

  • 發布日期:112-01-04
  • 更新日期:112-01-04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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