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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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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019號台朔重工開曼有限公司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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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發文字號:台民一110台抗1019字第1110000014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台朔重工開曼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019號黎英陶等與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各自再抗告事件,對於應送達台朔重工開曼有限公司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各1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以110年度台抗字第1019號民事裁定命對之為公示送達,並業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2年 1月3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二、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陳雅婷保管,應受送達人台朔重工開曼有限公司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 發布日期:112-01-04
  • 更新日期:112-01-04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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