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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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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915號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 HSIEH、Highberger,Kakita,Spencer & Turner MAF Corp.法定代理人肯尼斯、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汪建耀、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呂世界、袁靜如、謝諒獲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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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發文字號:台民四111台聲1915字第1120000002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 HSIEH、Highberger,Kakita,Spencer & Turner MAF Corp.法定代理人肯尼斯、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汪建耀、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呂世界、袁靜如、謝諒獲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915號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等因與陳鄭垚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110年度台聲字第3310號)聲請再審而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對於應送達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 HSIEH、Highberger,Kakita,Spencer & Turner MAF Corp.法定代理人肯尼斯、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汪建耀、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呂世界、袁靜如、謝諒獲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各1件,經本院以111年度台聲字第1915號民事裁定命對之為公示送達,並業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2年1月4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二、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王秀月保管,應受送達人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 HSIEH、Highberger,Kakita,Spencer & Turner MAF Corp.法定代理人肯尼斯、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汪建耀、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呂世界、袁靜如、謝諒獲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 發布日期:112-01-04
  • 更新日期:112-01-04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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