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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105號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 MAF Corp.法定代理人 K.Hung、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 Hsieh、謝諒獲之裁定
發文日期:112年1月5日
發文字號:台民八111台抗1105字第1120000002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 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 MAF Corp.法定代理人 K.Hung、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 Hsieh、謝諒獲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105號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 MAF Corp.等與林書賓等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續行訴訟再抗告事件,對於應送達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 MAF Corp.等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 MAF Corp.等前經本院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 150 條規定,就本件民事裁定正本各1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2年1 月5 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三、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郭金勝保管,應受送達人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 MAF Corp.等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 發布日期:112-01-06
- 更新日期:112-01-06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