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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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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2353號黑保保、卡其他、史賓塞和吞那MAF公司法定代理人肯尼斯、謝諒獲、Highberger,Kakita,Spencer & Turner MAF Corp.法定代理人K. Hung、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 Hsieh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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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發文
發文字號:台民四111台聲2353字第1120000002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黑保保、卡其他、史賓塞和吞那MAF公司法定代理人肯尼斯、謝諒獲、Highberger,Kakita,Spencer & Turner MAF Corp.法定代理人K. Hung、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 Hsieh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台聲字第2353號黑保保、卡其他、史賓塞和吞那MAF公司等與劉積瑄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再審事件,對於應送達黑保保、卡其他、史賓塞和吞那MAF公司法定代理人肯尼斯、謝諒獲、Highberger,Kakita,Spencer & Turner MAF Corp.法定代理人K. Hung、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 Hsieh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黑保保、卡其他、史賓塞和吞那MAF公司法定代理人肯尼斯、謝諒獲、Highberger,Kakita,Spencer & Turner MAF Corp.法定代理人K. Hung、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 Hsieh前經本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718號裁定)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就本件民事裁定正本1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2年1月9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三、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陳慧中保管,應受送達人黑保保、卡其他、史賓塞和吞那MAF公司法定代理人肯尼斯、謝諒獲、Highberger,Kakita,Spencer & Turner MAF Corp.法定代理人K. Hung、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 Hsieh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2年1月10日)起發生效力。
 

  • 發布日期:112-01-10
  • 更新日期:112-01-10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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