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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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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150號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即謝諒獲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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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112年1月13日

發文字號:台民一111台抗1150字第1120000002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即謝諒獲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150號謝諒獲即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與吳陵雲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再抗告事件依職權裁定,對於應送達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即謝諒獲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1件,經本院以111年度台抗字第1150號民事裁定命對之為公示送達,並業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2年1月13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二、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王心怡保管,應受送達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即謝諒獲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王心怡

  • 發布日期:112-03-20
  • 更新日期:112-03-20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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