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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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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補字第476號吳芬芬、謝諒獲、Highberger, Kakita, Spencer&Turner MAF Corp.、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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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發文字號:台民一111台補476字第1120000007號
本文: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吳芬芬、謝諒獲、Highberger, Kakita, Spencer&Turner MAF Corp.、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台補字第476號吳芬芬等與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再審事件,對於應送達吳芬芬、謝諒獲、Highberger, Kakita, Spencer&Turner MAF Corp.、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各1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2日以111年度台補字第476號民事裁定命對之為公示送達,並業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2年1月30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二、前項正本由本院書記官陳雅婷保管,應受送達人吳芬芬、謝諒獲、Highberger, Kakita, Spencer&Turner MAF Corp.、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 發布日期:112-02-02
  • 更新日期:112-02-02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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