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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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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23號李光南、謝諒獲、Highberger,Kakita,Spencer & Turner MAF Corp.法定代理人K.Hung、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 Hsieh之裁定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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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發文字號:台民三112台聲23字第1120000003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李光南、謝諒獲、Highberger,Kakita,Spencer & Turner MAF Corp.法定代理人K.Hung、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 Hsieh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台聲字第23號李光南等因與陳振豐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續行訴訟聲請訴訟救助(110年度台抗字第1422號)聲請再審事件,對於應送達李光南、謝諒獲、Highberger,Kakita,Spencer & Turner MAF Corp.法定代理人K.Hung、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 Hsieh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李光南、謝諒獲、Highberger,Kakita,Spencer & Turner MAF Corp.法定代理人K.Hung、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 Hsieh前經本院111年度台聲字第2025號裁定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就本件民事裁定正本各1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2年2月2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三、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王秀月保管,應受送達人李光南、謝諒獲、Highberger,Kakita,Spencer & Turner MAF Corp.法定代理人K.Hung、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 Hsieh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2年2月3日)起發生效力。

  • 發布日期:112-02-03
  • 更新日期:112-02-03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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