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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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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075號陳文勝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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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112年2月1日
發文字號:台民八110台上1075字第1120000002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陳文勝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075號陳文勝與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上訴事件,對於應送達陳文勝之本院民事判決正本1件,經本院民國112年1月11日以110年度台上字第1075號民事裁定命對之為公示送達,並業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2年2月1  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二、前項判決正本由本院書記官郭金勝保管,應受送達人陳文勝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 發布日期:112-02-03
  • 更新日期:112-02-03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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