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民事庭書記科謝諒獲等之裁定正本
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發文字號:台民八110台聲143字第1120000003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汪建
耀)、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呂世界)、謝謝國
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 )、謝諒
獲、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
h )、一太事務機器行(法定代理人孫子成)、黑手黨公
司(法定代理人肯尼斯)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43號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等與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等聲請提案大法庭
裁判及續行訴訟事件,對於應送達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
司(法定代理人汪建耀)、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
人呂世界)、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Vict
or Hsieh)、謝諒獲、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
代理人Paul Hsieh)、一太事務機器行(法定代理人孫子
成)、黑手黨公司(法定代理人肯尼斯)之本院民事裁定
正本 1件,經本院以裁定命對之為公示送達,並業依民事
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2年2月6日在本院電子公
告欄揭示公告。
二、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王宜玲保管,旨揭應受送達人
等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
電子公告欄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 發布日期:112-02-08
- 更新日期:112-02-08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民事庭書記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