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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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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582號呂蕭隨(蕭壬寅之繼承人)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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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發文字號:台民一111台上2582字第1120000003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呂蕭隨(蕭壬寅之繼承人)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582號蕭朝吉等與明華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上訴事件,對於應送達呂蕭隨 (蕭壬寅之繼承人)之本院民事判決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呂蕭隨(蕭壬寅之繼承人)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就本件民事判決正本1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 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2年2月15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三、前項判決正本由本院書記官陳雅婷保管,應受送達人呂蕭隨(蕭壬寅之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2年2月16日)起發生效力。

  • 發布日期:112-02-18
  • 更新日期:112-02-18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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