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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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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51號謝諒獲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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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發文字號:台民四112台抗51字第1120000003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謝諒獲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 本院112年度台抗字第51號謝諒獲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等
        間請求回復原狀等再審之訴抗告事件,對於應送達謝諒獲
        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1件,經本院以民事裁定命對之為公
        示送達,並業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2年
        2月24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二、 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王宜玲保管,應受送達人謝諒
        獲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 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
        電子公告欄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 發布日期:112-03-02
  • 更新日期:112-03-02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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