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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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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752號袁靜如、謝諒獲之裁定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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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發文字號:台民三111台聲1752字第1120000003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袁靜如、謝諒獲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752號袁靜如等因與陳鄭垚等間請求返還房屋等(106年度台抗字第225、226號)聲請再審事件,對於應送達袁靜如、謝諒獲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各1件,經本院以111年度台聲字第1752號民事裁定命對之為公示送達,並業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2年3月2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二、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王秀月保管,應受送達人袁靜如、謝諒獲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 發布日期:112-03-02
  • 更新日期:112-03-02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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