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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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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794號阮瑞銘 (阮文通之承受訴訟人)、阮育騰(阮格森之承受訴訟人)、阮財源、阮如心、王寶玉、阮啓榮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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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發文字號:台民一111台上2794字第1120000003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阮瑞銘(阮文通之承受訴訟人)、阮育騰(阮格森之承受訴訟人)、阮財源、阮如心、王寶玉、阮啓榮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794號蔡養正(林英華之承受訴訟人)等與莊文星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上訴事件,對於應送達阮瑞銘 (阮文通之承受訴訟人)、阮育騰(阮格森之承受訴訟人)、阮財源、阮如心、王寶玉、阮啓榮之本院民事判決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阮瑞銘(阮文通之承受訴訟人)、阮育騰(阮格森之承受訴訟人)、阮財源、阮如心、王寶玉、阮啓榮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就本件民事判決正本1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2年3月8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三、前項判決正本由本院書記官陳雅婷保管,應受送達人阮瑞銘(阮文通之承受訴訟人)、阮育騰(阮格森之承受訴訟人)、阮財源、阮如心、王寶玉、阮啓榮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2年3月9日)起發生效力。
 

  • 發布日期:112-03-10
  • 更新日期:112-03-10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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