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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2號施慧雯之裁定
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發文字號:台民七111台上52字第1110000002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施慧雯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2號朱琮典等與李仙桂等間請求返還地下室上訴事件,對於應送達施慧雯之本院民事判決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施慧雯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62號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就本件民事判決正本1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2年3月9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三、前項判決正本由本院書記官張翔惠保管,應受送達人施慧雯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2年3月10日)起發生效力。
- 發布日期:112-03-13
- 更新日期:112-03-13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