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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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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045號羅福助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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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發文字號:台民二111台上1045字第1120000003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羅福助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045號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與羅福助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對於應送達羅福助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羅福助前經臺灣高等法院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 150 條規定,就本件民事裁定正本1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2年3月17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三、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郭麗蘭保管,應受送達人羅福助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2年3月18日)起發生效力。

 

 

  • 發布日期:112-03-17
  • 更新日期:112-03-17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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