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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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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575號上海齊合國際海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曉武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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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112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台民八110台上1575字第1120000003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上海齊合國際海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曉武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575號深圳市燃化中深油品銷售有限公司與上海齊合國際海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上訴事件,對於應送達上海齊合國際海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曉武之本院民事判決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上海齊合國際海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曉武前經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就本件民事判決正本1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2年3月28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三、前項判決正本由本院書記官郭金勝保管,應受送達人上海齊合國際海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曉武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 發布日期:112-03-29
  • 更新日期:113-03-01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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