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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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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2年度台簡上字第4號藍世豪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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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發文字號:台民三112台簡上4字第1120000002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藍世豪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台簡上字第4號王裕生等與陳靜芳間請求給付紅利上訴事件,對於應送達藍世豪之本院民事判決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藍世豪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就本件民事判決正本1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2年3月30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三、前項判決正本由本院書記官王秀月保管,應受送達人藍世豪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2年3月31日)起發生效力。

  • 發布日期:112-03-30
  • 更新日期:112-03-30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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