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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722號顏貫軒之判決正本
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台民七110台上2722字第1120000003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顏貫軒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722號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
交易人保護中心與凱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
償上訴事件,對於應送達顏貫軒之本院民事判決正本無法
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顏貫軒前經臺灣高等法院 108年度金上字
第17號裁定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 150
條規定,就本件民事判決正本 1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
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 112年4月17日在
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三、前項判決正本由本院書記官王宜玲保管,應受送達人顏貫
軒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
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2年4月18日)起發生效力。
- 發布日期:112-04-18
- 更新日期:112-04-18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