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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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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0號吳佳蓉、劉蔡品慧、何閎威、李昭瑢、李玟慧之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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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112年4月27日

發文字號:台民丁字第1120000011號

 

主旨:對當事人吳佳蓉、劉蔡品慧、何閎威、李昭瑢、李玟慧為公示送達,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規定公告。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0號周金蓮等與吳國本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上訴事件,當事人應受吳佳蓉、劉蔡品慧、何閎威、李昭瑢、李玟慧送達之文書無法送達,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

  二、茲續有應送達於該當事人之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1件,業經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民國112年4月27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為公示送達。

  三、前項文書由本院書記官王心怡保管,希應受送達人吳佳蓉、劉蔡品慧、何閎威、李昭瑢、李玟慧隨時來院領取。

  四、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2年4月87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王心怡

  • 發布日期:112-04-27
  • 更新日期:112-04-27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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