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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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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614號李毅鋒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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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112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台民九111台上1614字第1120000003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李毅鋒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614號廖憲宗等與王思銘間請求拆屋還地再審之訴上訴事件,對於應送達李毅鋒之本院民事判決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李毅鋒前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8號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 150 條規定,就本件民事判決正本1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2年5月10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三、前項判決正本由本院書記官郭詩璿保管,應受送達人李毅鋒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2年5月11日)起發生效力。

  • 發布日期:112-05-11
  • 更新日期:112-05-11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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