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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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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326號陳媄媄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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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台民六112台抗326字第1120000003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陳媄媄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台抗字第326號謝隆昌因與陳媄媄間請求離婚等聲請再審抗告事件,對於應送達陳媄媄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陳媄媄前經臺灣高等法院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就本件民事裁定正本1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2年5月10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三、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李佳芬保管,應受送達人陳媄媄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2年5月11日)起發生效力。
 

  • 發布日期:112-05-11
  • 更新日期:112-05-11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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