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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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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323號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 Hsieh)、Highberger,Kakita,Spencer & Turner MAF Corp.(法定代理人:肯尼斯)、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汪建耀)、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呂世界)、袁靜如、謝諒獲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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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台民六112台聲323字第1120000003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 Hsieh)、Highberger,Kakita,Spencer & Turner MAF Corp.(法定代理人:肯尼斯)、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汪建耀)、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呂世界)、袁靜如、謝諒獲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台聲字第323號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等因與陳鄭垚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110年度台聲字第3310號)聲請再審事件,對於應送達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 Hsieh)、Highberger,Kakita,Spencer & Turner MAF Corp.(法定代理人:肯尼斯)、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汪建耀)、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呂世界)、袁靜如、謝諒獲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前經本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915號裁定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就本件民事裁定正本1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2年5月10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三、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李佳芬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2年5月11日)起發生效力。
  • 發布日期:112-05-11
  • 更新日期:112-05-11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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