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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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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1年度台簡上字第52號王敏嘉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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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發文字號:台民四111台簡上52字第1120000002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王敏嘉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台簡上字第52號廖移登與李文章等間請求確

       認界址上訴事件,對於應送達王敏嘉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

       1 件,經本院以民事裁定命對之為公示送達,並業依民事

       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2年5月12日在本院電子

       公告欄揭示公告。

二、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王宜玲保管,應受送達人王敏

       嘉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

       電子公告欄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 發布日期:112-05-16
  • 更新日期:112-05-16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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