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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1年度台簡上字第52號王敏嘉之裁定正本
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發文字號:台民四111台簡上52字第1120000002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王敏嘉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台簡上字第52號廖移登與李文章等間請求確
認界址上訴事件,對於應送達王敏嘉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
1 件,經本院以民事裁定命對之為公示送達,並業依民事
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2年5月12日在本院電子
公告欄揭示公告。
二、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王宜玲保管,應受送達人王敏
嘉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
電子公告欄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 發布日期:112-05-16
- 更新日期:112-05-16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