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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113號黃敏祚等之裁定正本
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發文字號:台民七111台聲1113字第1120000002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黃敏祚、黃哲彥、黃謝桂美之Litigation
Trust信託Highberger,Kakita, Spencer&Turner MAF
Corp.(法定代理人K.Hung)、謝諒護、一心稅務專利
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 Hsieh)、黑手黨公司
(法定代理人肯尼斯)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113號黃敏祚等請求交付法庭錄音
光碟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
理人事件,對於應送達黃敏祚、黃哲彥、黃謝桂美之Litiga
tion Trust信託Highberger,Kakita, Spencer&Turner MAF
Corp.(法定代理人K.Hung)、謝諒護、一心稅務專利法律
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 Hsieh)、黑手黨公司(法定代
理人肯尼斯)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1件,經本院以民事裁定
命對之為公示送達,並業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
於112年5月12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二、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王宜玲保管,應受送達人黃敏祚
等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
子公告欄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 發布日期:112-05-16
- 更新日期:112-05-16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