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307號謝諒獲等之裁定正本
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發文字號:台民七110台聲2307字第1120000002號
主 旨:對應受送達人謝諒獲、Highberger, Kakita, pencer &
Turner MAF Corp.(法定代理人K. Hung)、一心稅務
專利法律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 Hsieh)、新加坡商
康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汪建耀)、金獅私人有限
公司(法定代理人呂世界)、一太事務機器行(法定代
理人孫子成)、黑手黨公司(法定代理人肯尼斯)為公
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307號Highberger, Kakita, Spenc
er & Turner MAF Corp.等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返還房屋等再審之訴聲請再審事件,對於應送達謝諒獲、
Highberger, Kakita, Spencer & Turner MAF Corp.(法
定代理人K.Hung)、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法定代理
人 Paul Hsieh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呂世界)、一太
事務機器行(法定代理人孫子成)、黑手黨公司(法定代理
人肯尼斯 )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1件,經本院以民事裁定命
對之為公示送達,並業依民事訴訟法第 151條第 1項規定,
於112年5月12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二、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王宜玲保管,應受送達人謝諒獲
等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
子公告欄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 發布日期:112-05-16
- 更新日期:112-05-16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