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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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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原臺南高111年度重上字第65號陳由豪之民事上訴理由(二)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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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發文字號:台民壬字第1120000028號

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台民壬字第1120000028號

主旨:對當事人陳由豪為公示送達,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規定公告。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重上字第65號謝明振與陳由賢等間請求確認使用借  貸關係不存在上訴事件,當事人陳由豪應受送達之文書無法送達,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命    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
  二、茲續有應送達於該當事人之民事上訴理由(二)狀繕本1件,業經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民國112年5月16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為公示送達。
  三、前項文書由本院書記官胡明怡保管,應受送達人陳由豪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2年5月17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胡明怡

  • 發布日期:112-05-18
  • 更新日期:112-05-18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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