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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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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366號吳芬芬、謝諒獲、Highberger, Kakita, Sp encer&Turner MAF Corp.、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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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發文字號:台民八112台聲366字第1120000002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吳芬芬、謝諒獲、Highberger, Kakita, Sp

encer&Turner MAF Corp.、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台聲字第366號吳芬芬等與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再審事件,對於應送達吳芬芬、謝諒獲、Highberger,Kakita, Spencer&Turner MAF Corp.、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為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前經本院112年1月12日111年度台補字第476號裁定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就本件民事裁定正本1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2年5月29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三、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趙婕保管,應受送達人吳芬芬、謝諒獲、Highberger, Kakita, Spencer&Turner MAF Corp.、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為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2年5月30日)起發生效力。

  • 發布日期:112-05-31
  • 更新日期:112-05-31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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