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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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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98號林志強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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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發文字號:台民一112台上598字第1120000003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林志強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98號玄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與林志強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上訴事件,對於應送達林志強之本院民事判決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林志強前經臺灣高等法院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就本件民事判決正本1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民國112年6月2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三、前項判決正本由本院書記官陳雅婷保管,應受送達人林志強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2年6月3日)起發生效力。
 

  • 發布日期:112-06-02
  • 更新日期:112-06-02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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