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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963號梁憶麟之判決
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02日
發文字號:台民五111台上1963字第1120000003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梁憶麟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963號呂德財與梁憶麟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上訴事件,對於應送達梁憶麟之本院民事判決正 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梁憶麟前經臺灣高等法院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就本件民事判決正本1件,仍 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2年6月2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三、前項判決正本由本院書記官林蔚菁保管,應受送達人梁憶麟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2年6月3日)起發生效力。
- 發布日期:112-06-06
- 更新日期:112-06-06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