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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369號胡馨勻之裁定正本
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發文字號:台民七112台抗369字第1120000003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胡馨勻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台抗字第369號亞洲世界電通股份有限公司與
張孟權律師間聲請酌定特別代理人酬金抗告事件,對於應
送達胡馨勻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胡馨勻前經臺灣高等法院命對之為公示送
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就本件民事裁定正
本1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
項規定,於112年6月9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三、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王宜玲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
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
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2年6月10日)起發生效力。
- 發布日期:112-06-13
- 更新日期:112-06-13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