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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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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2412號黑手黨公司(法定代理人肯尼斯)、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汪建耀)、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呂世界)、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 Hsieh)、袁靜如、謝諒獲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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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發文字號:台民七111台聲2412字第1120000003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黑手黨公司(法定代理人肯尼斯)、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汪建耀)、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呂世界)、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 Hsieh)、袁靜如、謝諒獲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台聲字第2412號黑手黨公司等與陳鄭垚等間聲請停止執行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對於應送達黑手黨公司(法定代理人肯尼斯)等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1件,經本院以111年度台聲字第2412號民事裁定命對之為公示送達,並業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2年6月9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二、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王心怡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黑手黨公司(法定代理人肯尼斯)、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汪建耀)、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呂世界)、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 Hsieh)、袁靜如、謝諒獲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王心怡

  • 發布日期:112-06-14
  • 更新日期:112-06-14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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