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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2411號黑手黨公司(法定代理人肯尼斯)、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汪建耀)、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呂世界)、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 Hsieh)、袁靜如、謝諒獲之裁定
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發文字號:台民七111台聲2411字第1120000004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黑手黨公司(法定代理人肯尼斯)、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汪建耀)、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呂世界)、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 Hsieh)、袁靜如、謝諒獲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台聲字第2411號黑手黨公司等與陳鄭垚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對於應送達黑手黨公司(法定代理人肯尼斯)等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1件,經本院以112年度台聲字第2411號民事裁定命對之為公示送達,並業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2年6月9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二、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王心怡保管,應受送達人黑手黨公司(法定代理人肯尼斯)、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汪建耀)、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呂世界)、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 Hsieh)、袁靜如、謝諒獲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王心怡
- 發布日期:112-06-14
- 更新日期:112-06-14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