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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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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60號陳胤睿(即陳義雄之承受訴訟人)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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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發文
發文字號:台民六112台抗160字第1120000003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陳胤睿(即陳義雄之承受訴訟人)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60號陳胤文因與陳胤睿(即陳義雄之承受訴訟人)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確定訴訟費用額再抗告事件,對於應送達陳胤睿(即陳義雄之承受訴訟人)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1件,經本院裁定命對之為公示送達,並業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2年6月14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二、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連玫馨保管,應受送達人陳胤睿(即陳義雄之承受訴訟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 發布日期:112-06-15
  • 更新日期:112-06-15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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