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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71號謝諒獲之裁定
發文日期:112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台民八112台聲171字第1120000002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謝諒獲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71號謝諒獲與Harold G. Meij間請求履行契約追加之訴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事件,對於應送達謝諒獲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1件,經本院民國112年5月31日以112年度台聲字第171號民事裁定命對之為公示送達,並業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2年6月17 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二、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郭金勝保管,應受送達人謝諒獲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 發布日期:112-06-20
- 更新日期:112-06-20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