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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00號王照櫻(即王謝明珠之承受訴訟人)之判決、裁定
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發文字號:台民七111台上500字第1120000007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王照櫻(即王謝明珠之承受訴訟人)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00號王志良(兼王謝明珠之承受訴
訟人)等與寶興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
記事件,對於應送達王照櫻(即王謝明珠之承受訴訟人)
之本院民事判決、民事裁定正本各1件,經本院以111年度
台上字第500號民事裁定命對之為公示送達,並業依民事
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2年6月29日在本院電子公
告欄揭示公告。
二、前項判決、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林書英保管,應受送達
人王照櫻(即王謝明珠之承受訴訟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
電子公告欄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 發布日期:112-06-30
- 更新日期:112-06-30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