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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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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385號方悅服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橞瀴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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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發文
發文字號:台民六112台上1385字第1120000002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方悅服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橞瀴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385號思卡特國際有限公司與方悅服飾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上訴事件,對於應送達方悅服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橞瀴之本院民事判決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方悅服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橞瀴前經臺灣高等法院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就本件民事判決正本1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02年7月5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三、前項判決正本由本院書記官連玫馨保管,應受送達人方悅服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橞瀴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2年7月6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連玫馨

  • 發布日期:112-07-10
  • 更新日期:112-07-10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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