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最高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406號Highberger,Kakita,Spencer &Turner MAF Corp.(法定代理人K. Hung)、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 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 Hsieh)、謝諒獲之裁定

字型大小:

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112年7月7日

發文字號:台民四112台聲406字第1120000002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Highberger,Kakita,Spencer &Turner MAF

Corp.(法定代理人K. Hung)、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

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 Hsieh)、謝諒獲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台聲字第406號謝諒獲等與井強企業有限公司

等間聲請發還擔保金聲明異議抗告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

於應送達Highberger,Kakita,Spencer &Turner MAF Cor

p.(法定代理人K. Hung)、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

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 Hsieh)、謝諒獲之本院民事裁定

正本1件,經本院以112年度台聲字第406號民事裁定命對

之為公示送達,並業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

112年7月7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二、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王心怡保管,應受送達人High

berger,Kakita,Spencer &Turner MAF Corp.(法定代理

人K. Hung)等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

電子公告欄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王心怡

  • 發布日期:112-07-11
  • 更新日期:112-07-11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