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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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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058號鍾國賢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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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台民七110台上2058字第1120000003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鍾國賢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058號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勤業眾信財務諮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上訴事件,對於應送達鍾國賢之本院民事判決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鍾國賢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就本件民事判決正本1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2年6月17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三、前項判決正本由本院書記官吳文仲保管,應受送達人鍾國賢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2年6月18日)起發生效力。

 

  • 發布日期:112-07-11
  • 更新日期:112-07-11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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