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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110號謝志順(即謝水圳之承受訴訟人)之裁定
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發文字號:台民七111台上2110字第1120000003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謝志順(即謝水圳之承受訴訟人)、謝方雪文(即謝松之承受訴訟人)、謝碧玲(即謝松之承受訴訟人)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110號顏月霞與謝明峰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上訴事件,對於應送達謝志順(即謝水圳之承受訴訟人)、謝方雪文(即謝松之承受訴訟人)、謝碧玲(即謝松之承受訴訟人)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就本件民事裁定正本1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2年6月14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三、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吳文仲保管,應受送達人謝志順(即謝水圳之承受訴訟人)、謝方雪文(即謝松之承受訴訟人)、謝碧玲(即謝松之承受訴訟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2年6月15日)起發生效力。
- 發布日期:112-07-11
- 更新日期:112-07-11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