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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151號葉永青之判決正本1件
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
發文字號:台民三112台上1151字第1120000003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葉永青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151號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陳宗琳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一部上訴事件,對於應送達葉永青之本院民事判決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葉永青前經臺灣高等法院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就本件民事判決正本1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2年7月12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三、前項判決正本由本院書記官王秀月保管,應受送達人葉永青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2年7月13日)起發生效力。
- 發布日期:112-07-13
- 更新日期:112-07-13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