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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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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299號劉環德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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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發文字號:台民七112台抗299字第1120000003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劉環德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台抗字第299號詹前辛與郭國輝等間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之訴抗告事件,對於應送達劉環德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劉環德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 150 條規定,就本件民事裁定正本1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2年7月20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三、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吳文仲保管,應受送達人劉環德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2年7月21日)起發生效力。

  • 發布日期:112-07-21
  • 更新日期:112-07-21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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