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827號劉泓志之裁定
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發文字號:台刑二楓112台抗827字第112000000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劉泓志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第62條、民事
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項、第152條但書。
公告事項:
一、劉泓志詐欺等罪聲明異議抗告案件,應送達劉泓志之文書無
法送達,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 年度聲字第107號
裁定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茲續有應對之為送達之本院112
年度台抗字第827號刑事裁 定正本1件,仍應為公示送達。
二、前項文書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附應送達裁定節本1件。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台抗字第827號
抗 告 人 劉泓志
上列抗告人因詐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中華民國
112年5月12日駁回聲明異議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07號),提
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勤純
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蔡新毅
法 官 蔡憲德
法 官 吳秋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麗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 發布日期:112-07-27
- 更新日期:112-07-27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