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284號劉冠軍、孟雯華(英文姓名Meng,Wen-hua)之裁定
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發文字號:台刑一惇112台抗284字第112000000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劉冠軍、孟雯華(英文姓名Meng,Wen-hua)
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第62條、民事訴訟
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但書。
公告事項:
一、劉冠軍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應送達劉冠
軍之文書無法送達,前經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抗字第1636號
裁定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茲續有應對之為送達之本院112年
度台抗字第284號刑事裁定正本1件,仍應為公示送達。
二、前項文書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附應送達裁定節本1件。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台抗字第284號
再 抗告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劉異海
被 告 劉冠軍
參 與 人 孟雯華
上列再抗告人因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不服
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1年度
抗字第1636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
(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郭毓洲
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林靜芬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蔡憲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游巧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 發布日期:112-08-02
- 更新日期:112-08-02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