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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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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720號黃美華(Mei-Hua Huang)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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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發文字號:台民九111台上720字第1120000003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黃美華(Mei-Hua Huang)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720號黃維勳等與於光泰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上訴事件,對於應送達黃美華(Mei-Hua Huang)之本院民事判決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黃美華(Mei-Hua Huang)前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建上更三字第9號裁定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就本件民事判決正本1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2年8月4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三、前項判決正本由本院書記官郭詩璿保管,應受送達人黃美華(Mei-Hua Huang)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2年8月5日)起發生效力。
 

  • 發布日期:112-08-07
  • 更新日期:112-08-07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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