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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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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446號謝諒獲即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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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發文字號:台民七112台聲446字第1120000003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謝諒獲即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台聲字第446號謝諒獲即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等與吳陵雲間請求撤銷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處分聲明異議再審聲請再審事件,對於應送達謝諒獲即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謝諒獲即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前經本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773號裁定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就本件民事裁定正本1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2年8月11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三、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林書英保管,應受送達人謝諒獲即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2年8月12日)起發生效力。
 

  • 發布日期:112-08-14
  • 更新日期:112-08-14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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